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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京葡萄尼威斯

发布时间:2024-03-25 00:05   浏览次数: 次   作者:葡萄新京·尼威斯
本文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报》(国发〔2016〕31号)拒绝,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关口部门制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情况评估考核规定(全面推行)》(闻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报》(国发〔2016〕31号)拒绝,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关口部门制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情况评估考核规定(全面推行)》(闻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求严肃的组织实施。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情况评估考核规定(全面推行)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公共卫生身体健康委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林业草原局2018年5月24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情况评估考核规定(全面推行)第一条 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增强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报》(国发〔2016〕31 号)拒绝,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限于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全称《土十条》)2018 年至 2020 年实行情况的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第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坚决统一组织协商、部门分工负责,增强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评估考核内容还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年度评估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顾及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还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源头防治、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管理、试点样板、实施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予等六个方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还包括: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两个方面。

评估考核指标闻附 1,指标说明及评分细则闻附 2。第五条 评估考核使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评分皆为 100 分,评估或考核结果分成杰出、较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 90 分(不含)以上为杰出、80 分(不含)至 90 分(不不含)为较好、60 分(不含)至 80 分(不不含)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评估或考核)。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年初对各地上年度《土十条》实行情况展开年度评估,评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

2021 年展开终期考核,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以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区分等级,以 2020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评估结果展开校核,评分低于 60 分(不含)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高于 60 分的,评分等级叛 1 档作为考核结果。2018 年至 2020 年,经常出现 1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选为杰出;经常出现 2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选为较好;经常出现 3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时逢根本性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根本性影响以及其他根本性类似情形的,可融合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到后确认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结果。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十条》实行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认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制订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实施到涉及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项目实行工程进度,具体资金来源、设施政策、责任部门、的组织实行和确保措施等。

第七条 评估考核工作由生态环境部联合,会同国务院涉及部门构成评估考核工作组,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评估考核工作。《土十条》年度评估,实施任务联合部门负责制,由涉及任务联合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展开评估,构成书面意见,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八条 评估考核采行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不应按照评估考核拒绝,创建还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土十条》实行情况展开全面自查和自评评分,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上报生态环境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和《土十条》各任务联合部门。

2018年至 2020 年年度评估自查报告不应还包括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终期考核自查报告不应还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二)部门审查。

《土十条》各任务联合部门会同参予部门负责管理适当重点任务的评估考核,融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展开审查,构成书面意见,于每年 2 月底前上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各专员公署局应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土十条》的情况划入环境保护专员公署、专项专员公署等环境保护督政工作范畴,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统一汇总后,印送《土十条》各任务联合部门及涉及省级人民政府。(三)的组织抽验。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采行“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验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各联合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专员公署情况,对被抽验的省(区、市)展开实地评估考核,构成抽验评估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对涉及部门审查和抽验情况展开汇总,做出综合评价,于每年 6 月底前构成年度评估结果并向国务院报告。终期考核结果于 2021 年 6 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

第九条 评估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议后,由生态环境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组织部和审计报告分别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卸任审核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省(区、市),要明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排查已完成前,停止审核有关地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查不做到的,契约讲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涉及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引人注目、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显著上升、预防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反感的地区,契约讲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省(区、市),适当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对评估考核结果为杰出和变革较小的地区展开通报表彰。中央财政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涉及资金分配的最重要参照依据。第十条 在评估考核中对介入、假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在评估考核过程中找到违纪问题必须追究责任问责的,按涉及程序收押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渎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长短,不予通报、诫勉、责令公开发表致歉、的组织调整或的组织处置、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早已调离、拔擢或者卸任的,也要终生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融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土十条》实行情况积极开展评估考核。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说明。

附2:指标说明及评分细则第一类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已完成情况一、农用地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一)指标说明1.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是指构建安全性利用的不受污染耕地面积,占到行政区不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2.考核各省份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指标已完成情况。(二)考核拒绝1.各省(区、市)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超过国家与各省(区、市)签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全称《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拒绝。

2.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只展开终期考核,不展开年度评估。(三)计算方法1.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计算公式为:A=B/C× 100%其中,A 代表某区域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B 代表某区域构建安全性利用不受污染耕地面积;C 代表某区域不受污染耕地总面积。构建安全性利用不受污染耕地面积的评价方法自行制订。

2.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四)赋分方法2021 年,以省(区、市)为考核单元,对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率展开终期考核。已完成《目标责任书》确认工作目标的,按 40 分计,每超额完成1 个百分点,视任务量等情况特 1 至 5 分,总分不多达 50 分;每高于 1 个百分点,视任务量等情况扣住 1 至 5 分;总分高于 30 分的,《土十条》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加分农产品微克事件《土十条》实行期间,因耕地土壤污染造成农产品微克且导致不当社会影响的,每再次发生 1 起,视情节长短,终期考核扣住 1 至 5 分,扣完为止。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一)指标说明1.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是指合乎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拒绝的再行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到行政区域内全部再行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比例。2.考核各省份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指标已完成情况。(二)考核拒绝1.各省(区、市)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超过《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拒绝。

2.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只展开终期考核,不展开年度评估。(三)计算方法1.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计算公式为:G=H/K× 100%其中,G 代表某行政区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H 代表某行政区合乎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拒绝的再行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K 代表某行政区再行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2.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四)考核面积确认1.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行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作为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考核基数。

2.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行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其土壤环境质量合乎适当规划用地拒绝的,该地块面积算入安全性利用的再行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3.再行开发利用的疑为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并未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环境保护部令其第 42 号)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管理与修缮及其效果评估,以及并未将涉及报告(方案)上载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全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发表的,其面积按不合乎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拒绝的再行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计。(五)赋分方法2021 年,以省(区、市)为考核单元,对污染地块安全性利用率展开终期考核。

已完成《目标责任书》确认工作目标的,按 40 分计,超额完成的,按超额完成比例展开特分,总分不多达 50 分;每高于 1 个百分点,扣住 5 分;总分高于 30 分的,《土十条》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六)加分污染地块再行开发利用环境事件。《土十条》实行期间,因疑为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行开发利用失当且导致不当社会影响的,每再次发生 1 起,视情节长短,终期考核扣住 1 至 5 分,扣完为止。

第二类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已完成情况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15 分)(一)详查工作的组织实行情况(15 分)1.指标说明。评估各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积极开展情况,考核各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已完成情况。2.工作拒绝。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及本省(区、市)实施方案拒绝,依据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规范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要增强监督检查,严苛质量管理,保证如期、保质已完成详查工作任务。2018 年底前,已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20 年底前,已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3.评分方法。

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各地自查报告,融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协商小组办公室日常调度及监督管理情况、各国家级质量掌控实验室牵头递交的详查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及评估情况,对详查工作进展情况明确提出评估意见,对详查工作任务已完成情况明确提出考核意见。2018 年起,按详查总体方案或省级实施方案的工程进度决定前进详查工作,并且符合详查工作质量管理拒绝的,计 15 分。不存在以下问题的,不予加分,扣完为止:(1)因地方数据统合分析不做到,或对重点行业企业和问题区域辨别排查工作不做到,造成经常出现不应划入详查范围而实际并未划入的农用地土壤点位微克区域、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土壤污染问题引人注目区域等,每找到 1 事例,扣住 0.5 分;如找到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故意掩饰不察的,每找到 1 事例,扣住 2 分;(2)详查工作中经常出现相当严重质量问题(由国家级质量掌控实验室牵头评估)的,每找到 1 次,扣住 0.5 分;问题排查不力且导致严重后果的,加扣 1 分;(3)详查工作进度显著迟缓的,扣住 2 分;多次敦促、工作进度仍然较慢的,加扣 2 分;无正当理由,2018 年、2020 年未如期、保质请示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的,扣住 8 分。二、源头防治(24 分)(一)牵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9 分)1.指标说明。

评估各地牵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情况。2.工作拒绝。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废气标准,以解决问题引人注目问题为导向,各省(区、市)有针对性将重金属排放量目标分解成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

到 2020 年,各省(区、市)不应已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缩减目标。重点行业还包括轻有色金属矿(不含浸润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轻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金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还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3.评分方法。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融合专员公署、抽验、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已完成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制订重金属污染物废气年度控制目标并已完成的,计 9 分。2020 年,依据《目标责任书》拒绝,已完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上升比例指标拒绝的,计 9 分。不存在以下问题的,不予加分:(1)不存在牵涉重金属行业“杂乱污”现象的,视情节长短,每找到 1 起,扣住 0.5 至 2 分,扣完为止;(2)年度再次发生牵涉重金属根本性及以上脑溢血环境事件 1 起的,扣住 9 分;年度再次发生牵涉重金属根本性及以上脑溢血环境事件 2 起及以上的,年度评估结果判断为不合格;(3)并未的组织行政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制订并实行用量强度减为方案的,视情节长短,扣住 0.5 至 1 分。2020 年,行政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用量强度并未构建减为的,每核实 1 家企业,视情节长短,扣住 0.5 至 1 分。

(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5 分)1.指标说明。评估各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已完成情况。

2.工作拒绝。积极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金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副产物、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备防扬骑侍郎、以防萎缩、以防渗水等设施,制订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行。3.评分方法。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融合专员公署、抽验、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已完成情况。

2018 年起,制订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的组织实行的,计 5 分。不存在以下问题的,不予加分,扣完为止:依据日常检查、专员公署、检举、媒体曝光等,找到并未实施环境整治拒绝且导致不当社会影响的,每核实 1 处,视情节长短,扣住 0.5至 2 分。

(三)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2 分)1.指标说明。评估各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计划实行情况。

2.工作拒绝。合理用于化肥农药,希望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用药农药。到2020 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构建零增长,测土配方播种技术推广覆盖率提升到 90%以上。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已完成情况。2018 年至 2019 年,制订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的组织实行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按照年度计划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播种技术推广涉及工作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

2020 年,与 2019 年比起,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构建零增长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测土配方播种技术推广覆盖率提升到90%以上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四)荒废农膜回收利用(3 分)1.指标说明。

评估各地荒废农膜回收利用情况。2.工作拒绝建立健全荒废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积极开展荒废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 2020 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构建荒废农膜全面重复使用利用。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已完成情况。2018 年至 2019 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制订荒废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实行的,计 3 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按已完成比例计分。

2020 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荒废农膜回收利用率超过 80%以上的,计 3 分,否则计 0 分。其他省份该项任务不计分。(五)非正规垃圾堆敲点排查整治(5 分)1.指标说明。

评估各地非正规垃圾堆敲点排查和整治任务已完成情况。2.工作拒绝2018 年起,制订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敲点排查和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积极开展整治。3.评分方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获取的排查整治方案和总结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已完成情况。

2018 年起,制订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敲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的组织实行的,计 5 分。不存在以下问题的,不予加分,扣完为止:经日常检查、抽验、专员公署、媒体报道、检举等,找到不应划入整治范围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而实际并未划入的,每核实 1 处,扣住 1 分。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27 分)(一)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界(4 分)1.指标说明。评估各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界任务已完成情况。

2.工作拒绝。制订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界工作计划并逐步实行。根据详查结果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积极开展全省类别划界工作,创建分类表格,数据上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产于等信息展开改版。

3.评分方法。根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已完成情况。2018 年,制订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界工作计划的,计 4 分,否则计 0 分。

2019 年,已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计 4 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按已完成比例计分。2020 年,已完成全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界工作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创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表格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将数据上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

(二)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和管理与修缮(12 分)1.指标说明。评估各地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和管理与修缮任务已完成情况。

2.工作拒绝。制订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计划并的组织实行,已完成《目标责任书》发布命令的工作任务。

制订不受污染耕地管理与修缮计划,创建项目库并的组织实行,已完成《目标责任书》发布命令的工作任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理与修缮效果展开评估。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经国务院表示同意后,可对各省(区、市)《目标责任书》中确认的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管理与修缮任务展开必要调整。

3.评分方法。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粮食等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查阅各地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管理与修缮任务工作台账,融合日常专员公署、重点抽验、现场核查等,核定任务已完成情况。

对于经过科学评估合适之后生产农产品并应用于安全性利用类措施的不受污染耕地,依据生产量农产品质量抽验结果,农产品质量合格的,视作安全性利用(明确评价方法自行制订);采行涉及措施减少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或将剧毒有害物质转化成为有害物质且生产量农产品质量合格的,视作已完成管理与修缮任务。2018 年起,制订不受污染耕地安全性利用和管理与修缮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涉及计划)并实施的,计12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已完成比例计分。不存在以下问题的,不予加分,扣完为止:在安全性利用或管理与修复过程中,予以科学论证涉及措施,造成耕地土壤毁坏且不及时缺失的,或再次发生二次污染的,每找到 1 起,视情节长短,扣住 0.5 至 2 分;(三)重度污染耕地栽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11 分)1.指标说明。

评估各地重度污染耕地栽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任务已完成情况。2.工作拒绝。制订不受污染耕地栽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按计划的组织实行,已完成《目标责任书》发布命令的工作任务。

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经国务院表示同意后,可对各省(区、市)《目标责任书》中确认的重度污染耕地栽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展开必要调整。3.评分方法。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查阅各地不受污染耕地栽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任务实行的工作台账,融合日常专员公署、重点抽验、现场核查结果,核定任务已完成情况。实行了栽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不受污染耕地,视作已完成任务。

2018 年起,制订不受污染耕地栽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还包括有关计划并实施的,计 11 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已完成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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